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審批,修改了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
為貫徹落實新《會計法》,財政部將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其中與新《會計法》有關規定,以及現行會計規章的表述明顯不一致的內容一并進行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修改條款對照表具體見附件中。